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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11〕51号
2011-08-22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闽财税〔 2011 〕 51 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1

6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1 年 8 月 25 日 印发

抄送: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 〇

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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